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時,與女記者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又在臉書公開與她的合照,懲戒法院二審認定丁構成性騷擾,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確定,他不服遭認定性騷擾,主張懲戒法院見解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他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黃虹霞及詹森林、楊惠欽大法官審理後,認為丁聲請意旨,無非就公開上傳親密合照之行為是否該當性騷擾要件,執其主觀意見,逕謂系爭判決違憲,尚難謂對系爭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之指摘, 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尚有未合,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本案起因丁允恭因職務關係認識該名女記者,2014年11月間,他與對方交往後,在高雄市新聞局長辦公室、職務宿舍與她分別發生性行為3次、1次,女記者並曾墮胎2次。
2017年2月間,她因北上工作結識另名男子並交往,想要與丁分手,但丁為了挽回她,竟在臉書上傳他與女記者的親密合照,雖然10分鐘後即下架,但已遭人截圖,媒體圈許多人都因此知道丁與她交往過,她擔心丁再流出其他私密照,曾要求刪除。
案經監察院彈劾丁允恭後,懲戒法院一審認定丁張貼的合照,兩人衣著整齊,女生頭靠在丁的肩上,看不出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意涵,沒有性騷擾,監察院提上訴後,案件出現大逆轉。
懲戒法院二審認為,丁臉書上公開與女記者的親密合照,已造成她感受到冒犯情境,並為流言所苦,審酌一般人若處於與她相同的事件背景、環境下,也可能有同樣感受,丁已構成性騷擾,因此加重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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