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銀行局強調,雖然街口電支不須要申報,但銀行還是會持續關注此案對街口電支的影響,例如未來街口電支的營運的穩定性是否會受影響、經營團隊是否調整、財務業務變化等等,即電支部份是否因母公司大股東換人而有所衝擊。
銀行局表示,法規對電子支付機構的大股東並沒有「適格性」的審查規定,但還是要申報。因為已公開發行公司若發生10%以上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時,應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52條第4款向金管會申報,並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向證交所申報。
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52條第4款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發生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應於知悉後一日內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由於街口金融科技也是街口投信的大股東、持有街口投信25%股權,此案是否對街口投信有所影響?證期局指出,街口金科不是金融機構沒有大股東適格性的問題,而街口投信的股東並未改變,所以也無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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