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男子去年認識一名女網友後,某日他稱參與宮廟活動路過女方住家,想借用廁所,沒想到他進屋後竟在2樓強壓對方硬上得逞,事後以50萬達成和解;法官認為他具悔悟心態,女方也同意給予緩刑機會,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男子去年9月使用通訊軟體結識21歲A女,雙方為網友關係,去年11月6日中午12時30分許,他以參與宮廟活動路過想借用廁所為由,經A女同意後進入對方住處,在住處2樓房間內,經對方明確拒絕不願意發生性行為後,仍抓住A女左手並將身體壓制身上,以此強暴得逞。
男子硬上A女得逞後,遭對方事後報警提告;法官考量男子未曾因故意犯罪而遭判刑,犯後坦然面對犯行而未狡辯,也積極與A女達成調解,認定男子確有悔悟之心,且現任職於某商行擔任倉管,有正當穩定工作,A女也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男子達成和解願給付A女新臺幣50萬,今年4月11日已當場給付25萬,由女方點收無誤,餘款25萬將與今年10月11日前給付完畢。法官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所示內容按期履行損害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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