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陳姓男子先前借居謝姓男子位在桃園市住處旁的鐵皮屋,2人去年1月2日下午酒後發生衝突,陳竟持圓鍬連續攻擊謝的頭部、臉部及身體導致死亡,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考量他犯後沒有悔意,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桃園地院一審將陳男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陳提上訴否認殺人犯意,但高院二審認為陳男明知頭部為人體要害,仍持質地堅硬之金屬製圓鍬攻擊被害人頭、臉、身體造成63處銳器傷,復未將被害人送醫,足認有殺人之故意。
高院考量陳男否認犯行,且沒有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也不符合減刑規定,檢察官上訴主張應判處陳男死刑,但並未提出足以影響量刑因子之新事證也無理由,都應予駁回,仍判陳男無期徒刑,檢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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