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出多位綠營官員、民代涉入的im.B詐騙25億元案,檢方日前針對im.B媒合投資的95%假債權部分,約談陳姓多位原始債權人後,聲押禁見im.B處長陳振中。台北地方法院裁准,陳不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高院認為,依檢察官羈押聲請書及卷附證據,認陳振中涉犯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疑重大,且他刪除手機內對話、備忘錄內容,有湮滅證據之事實,而金隆公司經營「im.B借貸媒合平台」之相關事項,仍待檢察官進一步勾稽比對調查,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指出,陳經手投資金額逾1億元,招攬之投資人達千人以上,且金隆公司所經營之「im.B借貸媒合平台」涉嫌吸金達數十億元,如果經起訴宣告罪刑,刑期應非輕微,參諸一般人均有趨吉避凶、躲避重刑處罰之本能及動機,於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具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後續偵審程序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
本案牽涉之金錢利益糾葛龐大,連動被告、告訴人、證人之供證內容,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若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偵查、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有羈押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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