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楊姓女子懷疑先生與藍姓女同事有曖昧關係,將對方視為情敵,去年10月間拿1隻拜拜用的素雞到先生上班的地方,向藍女說「我送這隻雞給妳補身體」等語,藍女認楊女語帶侮辱、怒告對方妨害名譽,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判楊女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女的先生在燈具行上班,而因懷疑先生與同事藍姓女子有曖昧關係,去年10月間,拿著拜拜用的素雞到燈具行的結帳櫃台前,對著藍女說「很感謝你陪我老公睡2次,1次3百塊,2次6百塊,我送這隻雞給妳補身體」,隨即將素雞丟在櫃台後,轉身離去,

藍女聽聞後,認為楊女語帶侮辱,暗指自己是雞、在賣淫,怒而向對方提起妨害名譽的告訴,藉此表達自己不滿遭到羞辱。

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認為楊女的言行舉止確實有侮辱藍女之意,且楊女又堅持不與藍女達成和解,也不賠償分文,因此依妨害名譽罪判楊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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