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士林地院民事庭法官陳梅欽涉嫌詐領加班費6136元,且帳戶內有1537萬多元現金存入,被訴財產不明來源罪及詐欺取財罪,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梅欽無罪,檢提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仍判決無罪,檢察官如果要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相關規定。
檢方起訴指控,陳男擔任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時,並無加班之事實,竟先於個人人事差勤系統線上不實填載日期、時段申請加班,共計22小時,並將其中12小時申請於2018年5月25日及28日加班補休,再於2018年5月15日製作內容不實之「加班費請領單」,詐得8小時共6136元之加班費。
另檢方指陳男在2012年到2016年承審數件訴訟案期間,多次遭檢舉私下接受律師招待買春、收受賄賂等情,經調查他在擔任士林地院法官時薪資轉帳使用帳戶,各年度都有來源不明現金先後由他及不知情之其配偶存入,且陳男未為誠實合理之說明,與其擔任法官之俸給有顯不相當情事,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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