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指出,本專案針對食品販賣業者及餐飲外帶店進行環境衛生之稽查及市售冷凍冷藏調理食品之抽驗,檢驗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以維護民生消費食品衛生安全。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台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17條規定,販賣之食品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違反者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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