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擔任保全的鄭姓男子被訴,誘騙輕度智能障礙的身心障礙女子,到套房內性侵,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鄭男犯行明確,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鄭姓男子與被害人的父親是多年友人,2017年4月8日下午2點,他預先承租套房1天,再於當天下午5、6時許,至她家中以搭載她外出購買音響為由,取得她同意,旋駕車搭載她至套房,並鎖住房門。

鄭男利用她對情境辨識及臨機應變能力不足之心智缺陷而不知抗拒,脫掉她衣褲,將她推倒在床,脫掉自己衣褲,以手撫摸她手臂及胸部、下體再加以性侵。

鄭男性侵後,再駕車搭載她到超市購物,當天下午7、8點許,才載她返家,隔月,她透過表哥、嬸嬸輾轉告知她父親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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