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陳姓男子去年在酒吧認識女子A,同日凌晨間A女喝掛癱坐在地板上,陳男見狀便把A女抱上計程車帶到汽車旅館撿屍得逞,還拿走A女錢包裡的700元,隔日A女清醒發現自己全身赤裸,才緊急報警處置。台中地院審結,依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與A女去年間在酒吧飲酒認識,同日凌晨A女喝完酒打算坐計程車回家,但因嚴重酒醉而癱坐在地上,陳男見狀竟把A女抱上計程車,將其帶到汽車旅館趁機與A女發生性行為1次。
陳男見A女毫無意識,偷走A女皮包裡的700元,直到A女早上酒醒,發現自己全身赤裸,而陳男躺在隔壁,A女便立刻報警處理,警方抵達旅館後當場逮獲陳男,全案經由台中地檢署偵結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與A女性交,但稱A女自願與他去汽車旅館,還坐在他的腿上吻他,認為A女意識清醒;至於700元的部分,當時A女詢問酒吧和汽車旅館的費用由誰支付,才拿出700元放在桌上想分攤支出,他隔天順手收進自己的錢包。
但法官勘驗A女證詞,發現A女證稱與陳男性交當下有哭泣,她完全無力推開對方,還請對方戴保險套,也不知道性行為是如何結束的等語,均顯見A女在事發當下已醉到無力反抗,陳男的說法為狡辯之詞,審酌後依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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