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增量對氣候變遷衝擊,加強新設溫室氣體排放源增量管理,環保署過去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供「50公頃以上園區開發」、「工廠設立」及「天然氣以外之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等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參考,要求開發行為需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連續執行10年;環保署另於111年3月10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於受理審查工廠、園區、高樓建築等開發行為環評書件時,參考該原則辦理。
這次預告重點有應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事業,環保署說,事業申請工廠之設立、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使用天然氣以外的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擴建案及高樓建築等開發行為許可,其開發行為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應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事業於前述各項開發行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變更原申請內容或審查結論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同時,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前述各項開發行為案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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