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丘姓男子遭一名賣淫女子指控,從晚上到凌晨陸續性侵她3次,害她身心受創,提告鬧上法院。丘男反駁,是女子不滿事後只拿到1000元才告他性侵。一審認定女子事隔多日還與丘男上汽車旅館,不像被性侵的反應,判丘男無罪。高雄高分院認為,女子說詞、證據可疑,也無新事證,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仍判丘男無罪,可上訴。

女子控告,丘男2021年7月間某晚,以帶看房子與付房租為由,約她在丘男住處見面。女子不疑有他,單獨赴約,沒想到丘男竟帶她進房間,徒手抓住她的雙手,用體型、體重的優勢壓制她,在床上性侵她得逞。當晚11點多,丘男竟強壓女子的頭靠近生殖器,逼迫女子為他口交。隔天凌晨4點多,丘男又以同樣的方式性侵她。

丘男當庭喊冤,他承認確實有和女子發生性關係,但是是女子同意的,過程中他曾問「能不能幫我口交?」女子聽了直接照辦,從開始到結束女子都沒有說「她不要」,女子回家前,他還貼心給付1000元車資。隔幾天2人又相約在汽車旅館見面,女子才不爽說「只有1000元,太少了」要告他。

一審法官查出,女子對於丘男是否使用暴力、她是否有反抗,筆錄內容多有矛盾。事發後還兩度和丘男外出購物,沒把握機會逃跑或求救,隔天晚上還與丘男約在汽車旅館見面,實在與一般人遭性侵的反應不同,女子更遲至事發3天後才驗傷,無明顯證據證明丘男性侵她,最後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強調女子是從事性交易特種行業之人,在性與金錢轉換,及後續處理事情之態度,與一般被害人未必一致。尤其該案又是熟人性侵案件,女子為了避免生活形態改變,或因擔心報警,才隱忍不發,與常情並不相違。

法官反駁檢方,不能因為女子從事特種行業,就合理化相關指控,甚至反推丘男性侵,此與「證據裁判、罪疑唯輕」原則違背。鑒於檢方提不出積極新事證,本著「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刑事訴訟法理,最後仍判丘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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