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遇到勞資爭議時可循調解、仲裁及裁決等行政機制處理,但選擇仲裁的件數十分少,每年甚至僅有個位數案件,為了鼓勵選擇「仲裁」,勞動部近日修正獎勵仲裁機制要點、提高獎勵門檻,盼讓多單位鼓勵勞工及僱主合意申請仲裁。
勞資爭議仲裁為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提供當事人另一同樣具保密、妥迅、便利等特性紛爭處理途徑,而與訴訟相較,當事人申請毋須費用、程序亦較訴訟簡便、迅速、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等益處。仲裁審理由公正專業人士擔任,多為律師與法學教授等專家學者,或曾擔任過司法人員者,有助於審慎作成仲裁判斷。
據統計,去年2萬3217件循行政程序處理的件數,其中有2萬3081件用調解、只有102件使用仲裁,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金士平表示,獎勵要點已上路多年,為鼓勵更多勞資爭議事件使用仲裁,因此此次再提升門檻,盼申請仲裁件數提升至150件至200件之間。
依修正後的「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調解人促成交付仲裁3件至6件最高金額為5000元,7件至10件為2萬元,11件以上為4萬元;民間團體促交付仲裁6件至10件為5000元,11件至17件為3萬元,18件至25件為6萬元,26件以上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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