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大學因欠薪財務不佳而被退場,預計今年8月停招,明年7月31日停辦。校內自救會提出訴求,強調至少有一個團隊願意提供超過新台幣3億元的捐資,盼教育部能接受,讓資金與新董事進駐,而非僅能退場。教育部回應,依〈退場條例〉立法意旨,並無賦予應停辦退場學校恢復辦學之空間。
教育部表示,明道大學因財務顯著惡化,於〈退場條例〉施行前,已被列為專輔學校,教育部並多次督促該校應積極補足財務缺口,但校方始終未有改善,嗣〈退場條例〉施行後,經〈退場條例〉再給予改善期限至112年5月31日止。
教育部提到,明道大學董事會與部分教師均於專輔期間多次出示已獲得上市櫃企業公司捐資承諾書,表明將補足財務缺口,惟迄至改善期屆滿仍無資金挹注,因此教育部依〈退場條例〉規定,於112年6月15日函令學校於112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112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教育部說明,依〈退場條例〉立法意旨,係為使經檢驗認定辦學體質不佳之私校能順利平和退場,爰〈退場條例〉第13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專案輔導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因此,條例並無賦予應停辦退場學校恢復辦學之空間。
教育部強調,大學辦學除需有校地、校舍、設備、師資外,更需有穩定資金持續挹注,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益。以大學連續招生4年為例,至少也需正常維運8年以上,才能讓所招收的學生如期畢業,亦即學校營運除補足短期財務缺口,還需能長期維持校務營運,才能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及我國高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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