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官王朝震因涉貪遭判刑7年半,出獄後轉任律師,2016年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遭拒,由於律師法規定公會不得拒絕律師入會申請,因此王對公會提告索賠,但因此引發爭議促成修法,法務部依修法後規定將王廢止律師證書,他不服提告,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可上訴。
《律師法》2019年修正後規定,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後,可廢止律師證書。
王朝震因承辦立委方醫良之子方德福逃漏稅案機會,收賄15萬,並為友人註銷交通裁罰,2010年被依貪汙罪判刑7年6月確定,王入獄在2017年執行完畢後轉任律師,向律師公會申請入會但遭拒,後來因此促成修法。
法務部在2021年函文全國律師聯合會,經全律會同意廢止王的律師證書,法務部廢止王的律師證書,要他文到後2週內返還該律師證書,未返還者,依法註銷律師證書,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政法院認,法務部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決駁回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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