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至10月期間,被告趙某在通遼市科爾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鎮租賃冷庫,收購大量死因不明牛隻頭、蹄、內臟等牛下貨,雇傭劉某清洗、煮製牛內臟,並使用雙氧水浸泡漂白煮熟牛內臟,切碎添加牛肉香精。隨後,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將牛下貨出售給遼寧省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王某,由賀某負責運送。共計向王某銷售來源不明牛下貨、牛頭等15次,其中牛頭、蹄、內臟等全套下貨286套,牛頭、蹄、內臟、骨頭等25噸。王某透過微信轉帳方式直接或通過賀某,向趙某轉帳支付貨款共計28萬2071元。2022年10月6日遭公安機關查獲。經抽樣品檢驗,結果含有磺胺類、地塞米松項目超出大陸《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

2023年7月14日,判決被告趙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禁止被告趙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活動;責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通遼日報》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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