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鐵及文資處陳姓前約僱人員,疑隱瞞李姓業者未更換車廂膠條事實,卻在驗收時記載廠商依契約完成履約標及驗收合格等不實內容,遭檢舉讓業者不法獲利8萬多元,今嘉義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陳男和李姓業者,並建請適用刑法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29歲陳男2020年5月至去年3月間擔任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約僱人員,之後因考上其他國營事業離職,在林鐵及文資處任內,負責承辦相關工程採購業務,包括完工確認、驗收權限等,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起訴書說,陳男2020年7月下旬辦理「109年度阿里山支線車輛整修噴漆」採購標案,由李姓男子經營的工程行以低於低價得標,並採分批驗收來核銷,合約規定,李男須完成1984年製阿里山號5輛車廂所有門窗膠條拆除換新工程,結果李男因未能取得符合尺寸的膠條而未施作。
事後李男為順利取得第1批工程款,將膠條未更換告知陳男,並請求通融辦理驗收及請款,李男同年10月下旬填寫已完成5輛車廂的施工報表,並於同年11月初會同李男、主計及政風指派的監驗人員前往阿里山治平車站驗收。
起訴書表示,陳男、李男在驗收過程,不但隱瞞未更換車廂膠條事實,陳男還在驗收紀錄分別記載廠商依契約完成履約標及驗收合格等不實內容,讓阿里山林鐵及文資處撥款新台幣68萬多元給工程行,讓工程行圖得未施作膠條8萬多元的不法利益,案經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檢方指出,陳男在驗收前1天雖將施工規範拍照傳給李男,通知要更換車廂膠條,不過,驗收當時雙方都在場,若陳男驗收時有發現李男未更換膠條,就不會讓李男辦理驗收,陳男顯然知情,卻未告知主驗或監驗人員膠條未完成的事實。
起訴書認為,陳男身為公務員,竟隱瞞膠條未換事實,並不實登載「文資處驗收紀錄」及「文資處憑證黏存單」,使工程行通過驗收,是圖利工程行,加上陳男犯後一再飾卸責,難認有悔改之意,依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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