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從事花藝工作的林姓女子,發現同樣是花藝工作的黃姓丈夫偷腥趙姓女同業,丈夫的LINE有與趙女的對話,還有2人的親密合照,甚至還有汽車旅館僅穿內衣褲的親密照及裸照。林女大怒追問,丈夫坦承有在旅館發生性行為。
林女指控,丈夫與趙女發生婚外情及性行為等,已逾越一般工作同事、朋友情誼之正常社交互動,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已破壞婚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
林女表示,2人已違反善良風俗並侵害配偶權,導致夫妻感情瀕臨破裂,我身心遭受極大創傷,請求2人再連帶損害賠償。法院簡易判決10萬元為適當,林女不服上訴,提出應再連帶賠償20萬元。
法院審理,審酌兩造之身份、地位、學經歷、經濟狀況等、2人侵權行為的情節,及對林女婚姻、生活影響程度等,認林女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5萬元為適當,扣除原審連帶賠償的10萬元本息,應再連帶給付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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