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1名國軍後備少校,與妻子結婚多年育有未成年子女,結婚之初尚稱和樂,後來卻迷上夾娃娃機,不再承擔任何家事,甚於2022年9月交付4萬8000元後,就沒再給付家用,逼得妻子要向娘家借錢度日;甚至離家與鄰居女子同居,因此提出離婚,並要他負擔孩子的扶養費,法院審理後判准,且每月要付1萬2千元扶養費。
判決書指出,台南這名國軍後備少校與妻子結婚多年,並育有未成年子女,妻子是民間公司行政會計,月薪3萬6,他是國軍後備少校,每月收入約7萬。結婚之初尚稱和樂,雙方共同支付家用及未成年子女學雜費。
後來少校竟染上惡習沉迷夾娃娃機,不承擔任何家事,甚於2022年9月5日交付妻子48,000元後,就沒再給付家用,妻子除須獨力負擔房貸、家庭生活開支外,尚須支付未成年子女學雜費用,生活壓力令她不堪重負,逼得向娘家借款度日。且少校自同年10月後即未曾返家,兩造婚姻早已名存實亡。
其妻子無意間發現,少校假稱出差向她借用汽車,於2022年12月7日竟偕同同大樓女住戶出遊台東,少校出遊期間還將代步機車,停放在對方的機車停車格,更撞見少校從同大樓女住戶的車子內取出軍靴,當時就起疑,遂調取自己的行車紀錄,並向大樓調閱影音監視紀錄後始知悉上情。
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要少校負擔未成年子女每月之扶養費14,522元。法院審理後,准原告與被告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被告應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1日止,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2,000元予原告代為管理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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