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無良獸父,前年(110年)農曆年後某日凌晨,竟色慾薰心染指就讀國小的女兒小馨(化名),撫摸胸部及下體,強制猥褻得逞;去年4月某日凌晨,獸父更加大膽,竟強制性交得逞;111年5月某日凌晨再度逞獸慾得逞;小馨最後崩潰向母親揭發獸父惡行。
法院審理,獸父坦承犯行,審酌被告與小馨為父女關係,被告明知小馨當時未滿14歲,年紀尚幼,不僅沒有真誠愛護,竟利用其他家中成年人不注意之際,為滿足一己之私慾,無視小馨為就讀國小的稚齡兒童。
小馨身心發展均尚未健全,且對性行為懵懂無知、性觀念未臻成熟,被告卻對小馨犯下強制性交犯行,可見法治觀念薄弱,欠缺對他人身體之尊重,主觀惡性非輕。且被告所為破壞小馨對親人間的信賴,並戕害格健全發展。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犯對14歲以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刑3年2月。對14歲以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均處刑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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