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姓男子去年(111年)闖入鄰居住宅躲陽台,他聽到女房客洗澡沖水的聲音,竟脫光全裸闖入浴室,強吻她並出手揉捏她胸部及臀部,台灣高等法院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駁回檢方上訴,依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2月。可上訴。
隋男與被害女子是同一大樓之住戶,他因屋主委託,而持有女房客住處之公共鐵門鑰匙,去年9月11日晚上11點多,他持鑰匙開啟她住處鐵門後,前往她住處房間窗戶邊之陽台躲藏,她返回住處並欲進行盥洗。
他脫光全身衣物闖入浴室內,親吻正在盥洗中的被害人嘴唇、臉頰及額頭,並出手揉捏她胸部及臀部,檢方將他依強制猥褻等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刑3年2月,檢不服提上訴。
高院二審認為:隋男所為應予非難,但他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有和解之意願,並當庭向被害人道歉,一審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無濫用權限或違法、失當之處。檢察官上訴主張量刑不當,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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