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第六選區(社頭鄉、田中鎮及二水鄉)縣議員當選人蕭妤亘,去年底遭控選舉期間透過二水鄉十五村前村長張銀坤以每票1000元代價進行買票,檢方認定蕭、張為友人、樁腳與競選活動工作人員關係,對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法官以無證據顯示張是蕭的樁腳、友人或工作人員,判當選有效,檢方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21日予以駁回,維持一審認定,判蕭妤亘當選有效確定,不得上訴。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指出,蕭妤亘在去年11月26日當選彰化縣議會第20屆議員,二水鄉十五村前村長張銀坤為其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張在競選期間,為求蕭妤亘能順利當選,以每票1000元代價,於去前11月25日交付賄款2000元給羅張姓男子,其中1000元用以行賄羅張○○,另1000元委請羅張男轉交羅男子,要求將選票投給蕭好亘及特定鄉長候選人、鄉民代表候選人,檢方認定蕭女違反《公職選舉罷免法》,請求判決蕭妤亘當選無效。

不過彰化地院判決指出,張銀坤雖有向羅張、羅買票,卻無法認定張為蕭的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也無法認定蕭女知悉張男買票行爲,另外蕭女是在去年選舉前40多天才與張銀坤加LINE,到選舉前僅有二次傳送訊息及一次通話聯繫,二人互動並不密切,無從認定張銀坤是蕭妤亘的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一審判決蕭女當選有效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張銀坤在上個月7日身亡,法官認定本案無法證明張銀坤是蕭妤亘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亦無法認定蕭妤亘對張銀坤買票行爲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等行爲,合議庭21日上午宣判,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判蕭妤亘當選有效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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