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佑3年前擔任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偷拍曾姓女法官與他人間的LINE對話,刑事部分,蔡男被依妨害秘密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曾女提告求償部分,一審判蔡男須賠償4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考量其侵權行為的情節,改判賠45萬元。可上訴。
另,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定蔡男違失情節重大,損害法官之身分與職位尊嚴,動搖人民對於司法功能實現之信賴,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蔡提上訴遭駁回確定,蔡失去法官工作,也不能轉任律師。
這起案件導因,蔡政佑曾經介紹1名男子給曾女認識,2020年5月25日中午,曾女因有事暫離辦公室,請蔡男代為處理公務,但蔡卻藉機使用曾女的公務電腦,觀看她與該男子的私密對話,還用手機拍攝雙方LINE的對話內容。
蔡當時以為曾姓女法官,與該男各自有家室,懷疑曾女有婚外情,以他所拍攝的照片,向桃園地院院長報告。院長調查後,發現曾女已是單身,並非婚外情,但曾女驚覺自己的私密對話被偷拍,就在個人辦公桌附近架設微形攝影機暗中蒐證。
2020年6月17日下午,蔡男趁無人在辦公室之際,再度使用曾女的公務電腦,發現她在LINE上向他人表示擔憂遭受調查等,蔡男見狀又用手機拍攝相關對話,被曾女逮獲提出告訴,
曾女提告主張,蔡在2020年5月25日、同年6月17日未經她同意,擅自瀏覽伊電腦內LINE通訊軟體內容並拍照存取成照片檔,竊錄她隱私內容,侵害她人格權、隱私權且情節重大,致伊她有精神上痛苦,蔡應就其第1次、第2次行為依序賠償伊80萬元、100萬元。
高院依卷內事證,堪認蔡男確有以第1次、第2次行為竊錄曾女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之情事;審酌兩造之資力、社經地位、她隱私權受侵害之情節、程度、蔡已受刑事處罰及懲戒處分,判賠精神慰撫金24萬元、21萬元,共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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