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PO文表示,他們家裡一直以來有配合的保險業務,有十幾份已經繳了二十幾年的保單,媽媽一直以來都會定期定額的將錢交給那位業務,後來發現保險全部被擅自解約因此提告,官司打了3年,保險公司卻撇清是業務員的個人行為,想要甩鍋,因此上網求助。
有名男網友日前上網路社群發文求救,一家6口的保單,因為業務私冒簽,把他們全家已經繳了20年的保單,全部解約,虧他們當初還很信那位業務,原本以為找到兇手,且非當事人簽名,保險公司會將保單歸還,沒想到居然完全撇清,不負任何責任,明明原本就只是想買一個保障,身為一個弱小的平民百姓真的好無助。
依據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據了解,在2015年就有一名業務員侵占保費,在該名業務員在職時,3度向保戶謊稱可替代收保費,最後卻中飽私囊,3年多共侵吞13萬元,甚至在離職後,還假裝是人壽公司的業務員,向另一名保戶收取保費,再私吞6萬元。最後是人壽公司發現沒收到保戶保費,事件才爆發,人壽公司直接向檢調控告該業務侵占、詐欺等罪。
另有1名史姓保險業務員利用定期收取保費的機會,將原本該繳給保險公司的保費侵吞,且未經過投保戶的同意,偽造簽名,將保單上的通訊住所變更以行其侵占保費的目的,4年私吞41萬餘元保費,被害人提告要求民事損害賠償,向史男及所屬的保險公司求償。
史男雖矢口否認,但檢方偵辦後,認為史男涉嫌重大,依業務侵占及偽造文書罪起訴。一審法官依業務侵占及偽造文書罪分別判處史男2年及2年6個月徒刑。
而保險公司則是想撇清責任,認為業務員以不法手段侵占保費,屬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法官認為保險公司對史男有選任、監督、服勞務關係,依民法規定,史男對原告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與被告史男應共同賠償被害人41萬多元。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