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美國籍男子2023年7月28日入境台灣,同年8月16日下午1時許,在包包裡放了瑞士刀及鐵鎚後,便前往高雄一家按摩店消費,美籍男進入2樓隔間內後,隨即脫光衣物並將衣物及包包放在按摩床旁,再由A女為他提供按摩服務。
不料,美籍男竟了為滿足性慾,無視A女用言語及動作表達拒絕,強壓A女的頭,想要將生殖器插入逼A女口交,A女不斷強力抵抗,美籍男卻抓狂,跨坐在A女身上,出手攻擊A女頭部,還掐她頸部。
此時,在1樓的A女父親聽聞呼救聲,隨即衝上樓查看,A女父親拉開拉簾目睹女兒遭侵犯,立即將2人拉開,A女則是乘隙逃至1樓店外求救,A女父親同時將美籍男拉到1樓店外,並請女兒進入店內並將大門上鎖。員警獲報到場,依現行犯逮捕美籍男後予以送辦。
法院審理,美籍男辯稱,我有去該按摩店要給A女按摩,但我忘記當時發生的事情。辯護人則為他辯護時指稱,美籍男患有「雙極性情感疾患」,當天他是因為覺得不舒服,才會想去按摩舒壓,對案發當時的記憶相當混亂、模糊。
A女作證時指稱,我進去幫他按摩約10分鐘,我問他需要1小時或2小時,他就拿出手機,輸入「23」,我說什麼意思,他就突然翻身,把我的頭壓下來,開始攻擊我,我掙扎後要走出去,他就跳下床,朝我頭一巴掌打下來,還拉扯我頭髮,之後他掐我脖子時,還臉貼著我的臉親我,過程中他有要脫我衣服,我有踢他,我覺得他應該是想要強制性交。
A女父親則表示,當時女兒在2樓幫客人按摩,我在樓下聽到她在求救,我上去看,看到女兒遭美籍男壓在按摩床上,他掐著女兒脖子,當時他全身沒穿衣服,我就把他的手拉開,叫女兒逃跑,並把他拉到1樓門外,並叫女兒把門鎖上。
法官審酌,美籍男事發時全身赤裸,袒露性器,不僅跨坐在A女身上,還以雙手拍打、掐住A女,將她壓制在按摩床上,更有拉扯A女衣物、親吻A女等行為,足認美籍男已著手實施強制性交之犯行。
法官認,美籍男將瑞士刀、鐵鎚置於包包或衣物內,攜帶至按摩店,並於接受按摩之際,將衣物、包包置於該隔間內按摩床旁,足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刑法對攜帶兇器犯強制性交罪明定「加重處罰」,乃因攜帶兇器犯之,隨時有行兇之可能,危險性較大。
法官認,美籍男僅為滿足自己之性慾,竟無視A女性自主決定權,使用肢體強制力欲對A女為性交犯行,侵害A女身體及性自主法益不輕,犯後亦否認犯行。考量雙方已達成調解,並實際賠償A女所受損失。
日前依法判決,美籍男依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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