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該法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讓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至於民眾為提升中獎機率,常見集資下注購買彩券試,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的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
但建議民眾可於簽注前以紙本或網路表單,註明投注站、投注日期及每位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出資者已確實繳款等集資證明文件,拍照並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國稅百提醒,民眾應注意中獎獎金運用情形,如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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