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顏姓男子,2022年7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超商搭訕15歲國中少女珮珮(化名),以5000元邀約「開房間」,還稱當女朋友月給6萬元包養,珮珮受到金錢誘惑,陪同去風景區聊天、喝酒,顏男見她可欺,便誆騙發生性行為就給20萬元,2人就在公廁內連續3次上演四腳獸。

法院審理,案發時珮珮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顏男所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應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論處。

法官審酌被,顏男明知珮珮尚屬年幼,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竟未能克制己身性慾,以金錢利誘發生性交行為,嚴重影響珮珮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

檢警偵查時顏男否認犯行,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罪,且未與珮珮及其母親達成調和解,案發後珮珮因此是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顏男被依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處有期徒刑6月。

珮珮與其母親也提出民事求償,法官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財產狀況等,顏男所犯的侵害程度,以及對珮珮精神上所造成的痛苦程度。法官認,珮珮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珮珮母親得請求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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