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鄭姓男子前年8月間因其女友拿他的手機觀看,進而起肢體衝突,鄭男朝女友右臉揮拳並將她壓制於地,遭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處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在前年8月23日晚上11點多,與女友在他北市住處。鄭男不滿其女友拿取他手機觀看導致衝突,竟朝女友右側臉部揮拳,並將其壓制於地。
經驗傷,女友受有右臉部瘀傷2×2公分、右肩瘀傷1×1公分、右前臂瘀傷、左前臂瘀傷、右手背瘀傷、右小腿瘀傷及血腫、左小腿瘀傷、左大腿內側瘀傷的傷害。
女友提告後,台北地檢署依傷害罪將鄭男起訴。北院審理期間,鄭男坦承不諱,法官審酌兩人為男女朋友,因閱覽手機隱私發生口角衝突後,未能妥適控制情緒,實無足取。
不過,他素行良好,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表明願支付5萬元之賠償金,惜未能為其女友所接受及諒解犯後態度、被害人所受侵害程度,兼衡及其自述專科畢業、尚有未成年子女三名及父母須扶養等的智識程度、生活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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