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劉姓男子與葉姓女子交往,2023年8月16日2人相約見面時,劉男不滿葉女常不準時,當天又遲到因而爆發爭執,葉女氣憤下車,劉男竟駕車加速衝撞並碾壓她,導致她左側多根肋骨骨折、合併血氣胸、左眼眶骨骨折等傷勢,所幸,劉男當下有報案,葉女被緊急送醫搶救撿回一命。
法院審理,葉女指控在2023年7月14日深夜,劉男還曾恐嚇:「妳看我會不會去找妳阿,我去找妳爸啊,我要叫他找妳出來,當作林北會怕妳嗎?反正我們兩個沒什麼關係我就不會對妳客氣了」、「我要讓妳生不如死」。
「妳不知道我在房間有裝攝影機嗎?我這都有妳的裸照捏,我再放到網路讓人家看」、「還有妳洗澡出來的,兩個都看光光的啦要不要,換衣服的啊」、「我再放在網路讓人家看啊」。
法官審酌,劉男為具有一定智識能力之成年人,應能知悉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名譽之言語恫嚇他人,及駕車加速行駛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均為法所不允許。
法官考量,劉男犯行造成葉女有嚴重的身體傷害,精神上之痛苦,但念及劉男犯後坦承犯行,以及雙方和解洽談進度等。日前依法判決,劉男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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