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清明節與兒童節恰為同一日,新北市勞工局指出,2節日皆為勞基法規定的休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且照給工資,若有使勞工出勤加班,要按規定加發工資。若發生休假日遇到約定的例假日或休息日,雇主應讓勞工補假1日,不得減損勞工的休假權利。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今年清明節與兒童節恰為同一日,按照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除了4月4日放假1日,兒童節應另於4月5日放假。
勞工局強調,因各行各業出勤模式不同,雇主與勞工會約定採行月薪制、時薪制等不同計薪方式;但要特別注意,雇主若排定時薪制勞工在4月4日或5日應休假日工作,在8小時內應加倍發給工資;超過8小時部分,則依一般加班費標準(即9-10小時:1⅓倍;11-12小時:1⅔倍)計給工資。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基法可處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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