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基金會在2021年7月13日召開第8屆第13次董事會,決議改選第9屆董事,柯麗卿等人提告主張該決議無效且違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認定該決議有效且合法,可上訴。
柯麗卿等人提告主張,張榮發基金會在2020年4月17日召開第8屆第6次董事會,通過解任鍾德美的董事長職務,及選任吳景明為董事長之決議。但吳景明、張國政、張國明提起確認吳景明與張榮發基金會間第8屆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之訴,經高院判決駁回。
柯等人認為,吳景明既非張榮發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自無召集該屆董事會之權限,竟違法召集董事會作成決議改選第9屆董事,該決議應不成立,且決議違法無效。
高院駁回上訴,認定吳景明有權召開董事會,且張榮發基金會第8屆董事任期屆至未及改選,吳景明在2021年間多次召開董事會議,均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法定特別決議之門檻,而無法進行董事改選。
高院指出,張榮發基金會在2021年2月20日向衛福部申請改以普通決議選舉董事,業經衛福部許可,則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4項規定,張榮發基金會之董事會以普通決議選舉第9屆董事,於法自屬有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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