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美體坊負責人,被控向唐姓女子佯稱有美容師牌,可以做換膚、回春V臉等美容行為,但張女自2022年初起出現全身腫脹、酸痛、瘀傷、疤痕等後遺症,因此挨告違反醫師法及刑法詐欺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罪嫌不足,給予張女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張姓女子是中山區林森北路一間失活美學館負責人,而唐姓女子是她的客人。唐女指控,張女明知其未依法取得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竟在2020年3月25日,在其微信朋友圈,佯稱其有美容師執照,可以提供美容服務,並向唐女說美容幾次之後可以換膚、回春V臉、全身可以排氟、雕塑身材等。

唐女指控,她因此誤信對方有美容師資格,自2020年3月25到2022年8月間,每周至工作室消費,由張女為她施打雷射、電療、塗抹麻藥等醫療行為,並每次付款1萬5000元。豈料,2022年初開始,出現全身腫脹、酸痛、瘀傷、疤痕等後遺症,因此提告。

張女堅決否認犯行,辯稱自己沒有向唐女表示有美容師執照,她只是幫對方做美容服務,把產品塗在臉上,最後再幫她洗掉,這是做臉,沒有做飛針、雷射、塗麻藥等服務,她有時會提供按摩,但機器已經壞掉丟掉了。

唐女提出照片,指自己做完醫療行為之後,直到2022年8月31日症狀才比較明顯,經醫師診斷為癰合併鼻出血,她認為是張女提供的服務造成的。檢方認為,唐女無法提供相關證據供調查張女是提供其何項醫療服務,因此張女所為是否是醫療行為有所疑問。

此外,雖然張女有在臉刊登廣告,但現今美容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名稱多元,無從得知其所提供的服務的實際內容為何,是否涉及須具備醫師資格的醫療服務,尚難僅憑張女於臉書張貼照片廣告詞涉及電療、電流按摩等詞語,逕認她有執行醫療業務的犯行。

檢察官認為,張女所為,不符合刑法詐欺罪、醫師法等罪。縱使唐女認為張女提供的美容服務成效不彰或應就其身體不適負擔賠償責任,此屬買賣契約交易糾紛,宜循民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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