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女童小萱在學校接受性騷擾防制宣導後,在聯絡簿寫下,她到鄰居朋友家玩,曾被朋友的爸爸阿國(化名)脫掉衣褲,撫摸她的「妹妹」,強制猥褻共4次,教師看到這些內容,立即通報相關單位處理。阿國一審被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各處刑3年2月,應執行3年10月。阿國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阿國與小萱是鄰居,因為阿國的女兒與小萱是朋友,所以小萱常單獨到阿國的住處探訪,阿國明知小萱當時未滿7歲,性觀念未臻成熟,無表達同意或拒絕性自主的決定能力,在2016年間的某4天,趁小萱單獨到他家的機會,強制猥褻得逞,共4次。
阿國的辯護人辯護指出,本案是因為小萱與阿國是鄰居,且小須與阿國女兒是同學,小萱常到阿國住處遊玩,阿國忽略了對異性幼童應守之分際才做出犯行,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法官認,阿國犯罪之起因,無非是為滿足自己性慾,利用小萱與其女兒是朋友,且年幼不知即時向外求援之機會,違反意願強制猥褻,嚴重影響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且迄今未獲小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原諒,難認阿國之犯罪原因與環境,有可堪憫恕之情。
法官考量, 小萱當時遭阿國告知,如將被害情節告訴她的母親,母親就會被帶到警局,因此,案發後迄今,小萱仍相當恐懼,看到異性大人會有驚嚇反應,且不喜歡參與活動等。
法官認,阿國並非自始坦承犯行,且所犯強制猥褻罪,法定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一審僅就阿國犯本案之犯行,均量處低刑度3年2月,與阿國犯罪情節相較,確有過輕而難謂允當之情形。
法官審酌,阿國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相距時間等,日前依法撤銷判決,改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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