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與3名子女多年沒聯絡,日前透過親友通知,因身體狀況不佳,需專人照顧及支付醫療費用等。但他們不滿,陳男過往有賭博、酗酒惡習,沒穩定工作還常賭輸錢,向他們母親討錢未果就家暴,還常有錢莊來討債,母親為求家庭完整而隱忍,大哥成年後不忍母親受苦,才訴請離婚獲准,因此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孩子們指控,當年母親考量他們尚未成年,希望能有完整的家庭,也擔心離婚後,他們在學校遭受異樣眼光,因而對父親加以容忍,直到大哥20歲後,不忍母親再遭暴力對待,主動向法扶會尋求協助,並說服母親訴請離婚,在2004年5月完成離婚登記。

但離婚後父親卻拒絕搬離,並持續對他們家暴、砸毀家中家具、物品等,經大哥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並核發後,父親才搬走。不過他們仍常聽聞父親不時會到附近,甚至向鄰居揚言,要放火燒房屋及燒死他們4人,因此便斷絕與父親所有往來及聯絡,父親未曾負擔家庭生活開銷或扶養費用。

陳男則辯稱,不同意免除孩子們對他的扶養義務,對以前的事情都忘記了,他以前在買房子後,有幫忙家裡漆油漆,但孩子們沒有看見,他也有開計程車賺錢,有沒有拿錢回家,他已經忘記,孩子們所說並不實在,「他們小時候還說要吃牛肉,因他本身務農所以就不買,才會被記恨到現在」。

法官審酌,陳男在孩子們成年前亟待扶養時,無穩定工作及有賭博之情形,罔顧家庭經濟,幾乎均由孩子們的母親及娘家負擔,未負擔或分擔扶養費或照顧撫育,且未積極關心聞問,早已形同陌路。日前依法判決,免除3名孩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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