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31日發表6000多字的「檢察人事改革的下一哩路」一文,提出8大改革建言,希望藉此拋磚引玉,提供檢察界討論,讓全體檢察官運用集體智慧,規畫出比院方更接地氣,更具彈性,更充滿願景的法律人職涯環境。
林達認為,檢察長和一審主任是檢察領導的核心人員,三專生則是最重要的拔擢和培育環節,更是當前人事改革的核心議題。他的8個改革建言如下:
1.三專生(一審檢察官升任二審)得續任:當二審因重要業務有延續之必要,倘因特定三專生回任可能影響業務推動時,高檢署檢察長得向檢審會建議,經檢審會審議通過並由法務部長圈選該三專生得予續任,但續任仍以3年為限,且續任人數不能超過當屆新二審缺額的三分之一。藉此避免往昔大量「萬年二審」累積堵塞之弊病,保持一審主任均可順利調二審歷練之活水轉動機制。
2.續任三專生得外調:新二審獲續任者,得從二審外調辦事;至於未任滿3年即提前回任者,為了制度公平起見,3年內仍限制外調辦事,這樣才能確保三專生能夠完整接受二審各項歷練。這也藉此增加高檢署提供更多歷練機會的吸引力,鼓勵更多三專生報名二審,以此充實二審所需人力,並且緩解目前北檢大量外調佔缺,因此阻塞全國檢察官平調的大問題。
3.一審襄閱須具二審歷練:為建立完善的領導人才培育機制,應該仿效日本一審設立副檢察長並由二審回任之人擔任的養成設計,現行一審9位襄閱未來均逐步改由具二審資歷者擔任;藉此可以建立公平健康的一審襄閱選拔機制,避免一審內部不良派系鬥爭,並提供三專生回任後在全國各地檢署的真正歷練機會,皆能直接成為檢察長候選人,既可消弭當前集中回任北檢的弊病,又可增加一審直接派任檢察長的多元進用機會。
4.一審偵查優先配置輔佐人力:一審偵查組檢察官與助理配置人數目標1比1,因初期人數有限,以二審回任一審偵查之人,以及實際承擔較多指分專案之人為優先配置,這部分可以由法務部和高檢署訂出參考指引,由各地檢署首長和檢察官會議決定細節。俟未來一審偵查組達到助理配置目標1比1後,則再開放配置專屬檢察事務官予二審回任一審偵查者,俾輔佐資深檢察官一同輪值內外勤。藉此大幅強化一審偵查的資源與誘因,重新調整偵查及公訴之平衡,增加一審偵查的吸引力,使三專生回任也樂於待在一審偵查。
5.二專生(一審檢察官調二審辦事)逐漸縮減名額:二專生經過6年的實驗,有利有弊,建議逐步縮減名額,並將名額讓給三專生,藉此擴增領導幹部的培育機會;為了強化中南部領導人才的培訓,高分檢名額則盡量保留給中南部的三專生,以鼓勵中南部一審主任報名,讓全國各地的檢察官都有充足的歷練資源與機會。
6.檢察長兩階段派任:為建立完善的領導人才培育機制,一審檢察長之派任分為「六都」及「六都以外」兩類,第一次派任者,派任及輪調地點為六都以外的地檢署,任期為3至4年,卸任後即回任二審並取得二審實任資格;第二次派任者,派任及輪調地點則為六都,其中「五都」之任期為2至3年,北檢檢察長則不受六年任期拘束,「六都」首長卸任後則取得二審主任的資格。藉此擴大機會拔擢更多具有領導力之檢察長,並促進檢察長之年輕化,且以此擴大補充二審實任員額並同步樹立檢察長職位之尊榮與誘因,以及避免三專生僅靠續任即可成為「萬年二審」的不公平弊病。
7.為因應愈發學術專業性的憲法法庭及大法庭辯論,三審得借調一定名額之學術性或專業性檢察官,或仿照兼任廉政署辦事模式,藉此強化檢方整體法律論述及統一追訴標準。借調程序可仿新二審模式,由總長向檢審會建議,經檢審會審議通過由部長同意,每次3年,並依實際需要得予續任。
8.一審主任縮短成為3年加3年:一審主任只要六年便可繼續前進歷練,對於檢察長與主管的整體年輕化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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