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城區延壽路一處民宅今凌晨驚傳火警,疑因修剪花草的綠籬機鋰電池充電時爆炸自燃,造成3死悲劇。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陳建良說,起火原因尚有待消防單位釐清,而關於使用鋰電池的電子產品起火燃燒相關的法律責任,首先需確認是「製造商」,還是「使用者」所造成的火災事故。
陳建良指出,若是因為電池設計不良,經過檢驗後認定是屬於「製造商」的「商品製造人」責任的話,除觸犯民法第191條之1,更應負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業者除應賠償財產上的損害,對於生命、健康等非財產上的損害也需要負責。
此外,若是商品欠缺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導致消費者受有身體損傷或不幸喪命,商品製造者甚至應負擔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罪的刑事責任。
陳建良表示,不過,如調查鑑定結果並非是電池的製造瑕疵,而是鋰電池的使用不當,而引發自爆失火造成他人死亡,因為死亡結果跟跟鋰電池的使用不當有因果關係,則使用者可能涉及過失致死罪嫌,但若本案相關使用者已死亡,則僅能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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