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朱姓員警,2023年到一家檳榔攤飲酒,他對同桌的一名女子摸胸又將身體壓制在她身體上方猥褻,刑事部分朱男被判刑1年,緩刑3年確定,懲戒法院考量他與被害人和解且犯後坦承犯行,判決降2級改敘。可上訴。
朱男在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3月27日間,任職派出所警員期間,他在2023年3月26日中午某時,前往屏東縣一家檳榔攤飲酒,而認識同在檳榔攤消費之女子,其後朱男與她及她的2名友人在檳榔攤旁攤販同桌喝酒聊天。
當天下午3點多,她前往檳榔攤廁所,朱男見狀竟在檳榔攤內走道等候她,等她自廁所步出,以左手搭住她左肩、右手抓住她右臂,強吻她右耳,經她反抗掙脫而明示拒絕,朱男仍不顧她意願,以雙手拉住她不讓其離去,又將她逼至該走道角落,強吻她面部。
朱男並以左手觸碰她胸部下緣,期間她奮力掙扎以雙手推拒,腳步不穩而與朱男人雙雙倒地,朱男將身體壓制在她身體上方,強吻她面部、頸部並觸摸她胸部,對她為猥褻之行為得逞,後來她終掙脫逃離現場,朱男追逐她而去,其後乘隙逃逸。
刑事部分,檢方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屏東地方法院將朱男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因未上訴,2024年1月15日判決確定。
內政部移送懲戒部分,懲戒法院審酌朱男強制猥褻行為,嚴重破壞警紀,惟事後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他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判決降2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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