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任職陸軍航空突擊隊陳姓少校飛行官,指控教官在空勤人員求生訓練中心訓練時,沒有在鐵桿器材設立警告標誌害其絆倒而骨折、髖關節脫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須賠償234萬多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受傷是因其沿泳池岸邊「跑步」絆倒,判決駁回其請求。可上訴。
陳姓突擊隊少校飛行官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2021年5月5日至空軍官校之飛行訓練指揮部之國軍空勤人員求生訓練中心,實施空勤人員求生訓練複訓3天,但操作訓練期間,何姓教官在水中藉物移動離艙穿越器課程,隨意將5米長鐵桿器材放置於學員動線範圍內之泳池邊。
陳稱,鐵桿與泳池呈垂直角度,鐵桿附近放置任何警告立牌或標語,陳為協助何搬運器材,沿泳池邊緣步行前進之際,被鐵桿絆倒,因而受有右髖關節不穩定性脫臼、右股骨骨折之傷害。
陳主張,何姓教官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沒有用明顯方式為安全警示標誌提醒使用人注意危險,自己因而受傷害,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234萬多元
台北地院審酌相關事證,認定陳受傷是因其沿泳池岸邊「跑步」至何姓教官等人所在處時,因未注意已放置在泳池岸邊之鐵桿而不慎絆倒,不構成國家賠償法所定之侵權行為要件,判決駁回其請求,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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