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兄弟倆人在去年5月,於住處因細故發生爭執,弟弟徒手毆打哥哥,導致哥哥右臉頰鈍挫傷、兩側前臂多處鈍挫傷等傷害,哥哥氣得驗傷後對弟弟提告,新竹地院判弟弟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個月,但弟弟不服簡易庭判決,上訴遭合議庭二審駁回。
弟弟被告後,坦承確實有跟哥哥發生爭執,但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我在家中拿飲料,我哥突然衝過來揍我,導致我手肘受傷,我沒有還手。」經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後,弟弟不服上訴,認為自己沒有打人,反而是哥哥打他,而且媽媽證人可能偏坦護著哥哥。
根據新竹地院法官調查,兩人在去年5月傍晚確實發稱衝突,哥哥提告時表示,當時在家跟母親還有自己兒子在講話,但弟弟竟然搶奪他的東西,才導致後面發生的口角跟拉扯,導致自己手肘跟眼睛受傷,但自己並未出手。
兄弟倆的母親也在警詢筆錄中表示,當時小兒子因為拿桌上供品來吃,但供品是大兒子當天拜拜拿回家的,但小兒子看到哥哥回來就直接拿來吃,導致口角,弟弟先動手用拳頭打哥哥的頭及手肘,哥哥則沒有還手。
作為證人的母親也透露兄弟倆平常沒什麼互動,此次提告兩兄弟「最好是可以和解,吃飽太閒。」新竹地院法官認為母親證詞內容中性,雖略帶有情緒性用語,然確無任何偏頗坦護陳述。
新竹地院法官函詢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有關哥哥急診就醫紀錄,上開病歷載明哥哥當下即前往該院急診外科檢傷,並為急診醫師診斷受有頭部及右側手肘擦傷之情形,傷勢與哥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弟弟猶據上開理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等語,自屬無理由,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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