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在1983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雙方婚姻生活常因生活、孩子教養問題而起爭執,小萱不滿阿國生活太隨便,把家裡當垃圾場,不斷堆積東西,導致家中髒亂,滿是蚊蟲、老鼠,讓人無法忍受,小萱還指控,雙方已分居10年,後來阿國還外遇與人同居6年,因此憤而訴請判准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經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面、證據資料供法院審酌。小萱與阿國所生的兒子到庭證述,因為父親在家裡堆置物品太多,造成家裡蚊蟲、老鼠很多,母親認為實在無法再住在家裡,因此2011年就帶他及姊姊搬出去同住。
而且,自此父親均未要求他們搬回家住,僅在需要買東西或是要看醫生的時候,才要求母親返家協助,根本把母親當傭人使用,自從2011年搬出後,父親也就未曾負擔家裡任何費用。
法官考量,小萱主張阿國外遇一事,僅提出對話紀錄當證據,雖然阿國有在對話中提及「我好想你」等話語,但其餘內容多是關心身體、請對方幫忙澆水,且2人的兒子到庭證述時,對於阿國是否與第三人同居,也表示僅是聽小萱所說。法官認,難認阿國確有外遇之實,難僅以小萱片面之詞,就認定他確與他人同居。
法官審酌,阿國因為過度囤積的癖好,製造家中髒亂導致難以居住,最後言變成雙方分居已逾10年,迄今均未有任何改善,可認婚姻已生重大破綻且無回復之希望,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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