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2016年未通過延展台化公司汽電共生設備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台化對彰化縣府提起國賠訴訟,彰化地院認定縣府處分為違法行政,2022年間判賠4億7000多萬元。彰化縣府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廢棄一審原判、判決免賠,全案逆轉。

彰化縣政府2011年核發台化公司所屬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台化在期限內申請展延遭駁回。

台化彰化廠因而被迫關廠而提起訴願,縣府環保署訴願委員會審議以M22汽電共生程序所使用生煤成分不符,縣府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台化再提訴願,環保署在2017年間撤銷縣府駁回的行政處分。

台化以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提起國賠訴訟,要求縣府賠藏營業利潤損失、被迫停工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等共4億7704萬6416萬元。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縣府駁回展延申請處分,經環保署認定為違法行政,導致台化公司被迫停產無法營運,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判決賠償4億770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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