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小萱指控父親阿國(均化名)與母親,在年幼時就把她丟給外婆後,父母親就離開,並未再扶養過她,也沒有提供扶養費,從有記憶以來,迄今只見過父母幾次,每次都才幾分鐘,對他們的印象僅認知是父母。小萱因而向法院請求,免除她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向法官表示,他同意女兒小萱的聲請,對小萱的主張並不爭執,對於小萱主張的事實,他都沒有意見。
法官調閱相關資料顯示,阿國在2015年領取勞保失能一次給付57816元,2023 年3 月到11月,按月領有7759元的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外,並沒有其他收入或財產,堪認確已達不能維持生活程度,自有受扶養之必要。
法官審酌,阿國在小萱年幼時起,即未善盡扶養義務或有實際照顧,對小萱成長過程也未有適當關心,雙方至今無任何互動或聯繫,勘認阿國未能善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判決,小萱請求免除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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