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馬姓男子是後備軍人,依規定有受教育召集的義務,但他意圖避免召集,無故未依規定申報實際居住處所,導致高雄市後備指揮部製發的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給他本人,遭到高雄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法院審理,法官認,馬男所為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予以科刑。
法官審酌,馬男身為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卻無故未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遷移,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後備軍人動員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且忽視後備軍人動員之重要性,所為實有不該。
法官考量,馬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動機、手段及情節等。日前依法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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