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過世,國稅局教戰可靠一招合法省下遺產稅!國稅局表示,若生存配偶財產較少,可經由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具有合法節省遺產稅的效果。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民法規定,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都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範圍內,因此,在計算遺產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要以「婚後」且「有償取得」的財產為基礎,才不會算錯。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73年結婚,113年1月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甲君遺產總額5700萬元,其中2400萬元為婚前購買或繼承取得,剩餘財產3300萬元,配偶乙君婚後累積存款300萬元,因此兩人剩餘財產差額為3000萬元,遺產稅計算方式有以下兩種方式。
情況一:配偶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甲君遺產稅可減除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903萬元(如下表),應納稅額為246.4萬元〔(5,700萬元-1,333萬元-1,903萬元)x10%〕。
針對有讀者詢問,甲君遺產稅可扣除額1,903萬元細項,高雄國稅局回應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喪葬費138萬元及農地農用扣除額1,100萬元,加總為1,903萬元。
情況二: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甲君遺產稅除了減除上列免稅額、扣除額外,還可以再減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000萬元(計算如下),則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46.4萬元〔(5,700萬元-1,333萬元-1,903萬元-1,000萬元)x10%〕。
綜合以上,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由246.4萬元降為146.4萬元,可以合法節稅百萬元。
文章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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