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4日修正「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為明定稅捐稽徵機若依規定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享受的租稅優惠待遇,財政部應於該處分確定年度的次年7月1 日至12月31日,公告納稅義務人的姓名或名稱、租稅優惠年度及稅目。

針對涉及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且情節重大者,財政部也規定,公告內容還應包含租稅優惠法律的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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