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韓國瑜今召集朝野協商討論考試院人事同意權行使,主要癥結點在立法院國會改革新法上路,但是明天也將開憲法法庭審理暫時處分案,如此一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應該適用新法還是舊法,對此,立院法制局指出,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但是大法官342號解釋又指出,國會對於立法權如何踐行屬於國會內部事項,可以根據國會自己的決議加以變通,決議則由發起的立委與政黨承擔政治責任。朝野對於從新還是從舊經協商顯無共識,韓裁示擇日再協商。
國會改革法案對於人事同意權制度有新的規定,首先影響到的就是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立法院議事處指出,根據最近一次行使考試院人事同意權,公聽會召開半天,正副院長的詢答各自使用半天,在一天之內完成,其餘9位考試委員也是在一天之內,上午4人下午5人方式完成詢答,隔日即採無記名投票完成人事同意權行使,全程僅使用3天半時間。
議事處指出,但如果依照新規,同意權案自交付審查起,不得少於一個月,必須進行分開、分別的審查跟說明,就不能像過往採取4、5人一起審理的方式,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竣後也不能隔天就投票,審查完竣後還要10天等待期,且改用記名投票表決,此外,審查之前,黨團還可以跟被提名人提書面詢問,要給被提名人10天準備時間提出書面結文,也就是採用新法,整個審查程序會比較長,至於時程如何安排就看各黨團討論結果。
至於憲法法庭將討論暫時處分問題,法律上該如何適用,法制局表示,中央法規標準法有一般性原則,處理程序終結之前,法規有變更就是適用新法規,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法務部2014年的函釋指出,程序法規依照程序從新原則適用,這次職權行使法同意權修正條文,沒有另外訂定施行日期,因此就是總統發布日後3日,現在已經發生效力。
但是對於要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立法院還有國會自律原則,大法官342號解釋,國會行使立法權的程序,在議事規範上如何踐行,是屬於國會內部事項,屬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可以根據自己決議加以變通,結果必須由議員與政黨負擔政治責任,也就是同意權行使可以透過黨團協商方式變通,適用國會自律原則。
對於考試院人事同意權該如何適用,朝野黨團意見不一,尤其明天憲法法庭就要開庭,韓國瑜做出裁示,對於適用新舊法大家沒有共識,就擇期再協商,期間議事處會將新舊法擬定的時間進行分析並交由各黨團幹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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