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地區一名黃姓男子於去年間,擔任某美語學校安親班的外聘司機,負責接送學生上下課,竟趁搭載兩名女童之際,用百元提供零食基金,違反其意願強行猥褻,還用生殖器碰觸其中一名女童陰部外圍,性侵失敗。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9日)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3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明知該安親班兩名學生均未滿14歲,竟於去年7月間下午,駕駛安親班車輛搭載A童、B童,前往某商店各提供現金100元予兩童購買零食。
復於不同日期,利用駕駛車輛搭載兩童的機會,將車輛停在路邊,向兩童表示若不配合自己,以後就不提供100元購買零食等語,隨即違反兩童意願,分別對A童為猥褻行為共5次、 對B童為猥褻行為共2次。
去年7月18日下午5時許,黃男利用駕駛車輛搭載兩童之機會,各提供現金100元予兩童至商店購買零食,再駕駛車輛至路邊停車,在車輛之後座,褪去自己及A童所著內褲後,不顧A童抗拒表示拒絕,強行以身體壓制A童。
黃男以陰莖碰觸A童陰部外圍,因A童抗拒,無法將下體插入A童陰部,且坐在前座的B童因不耐等待,出言要求返回安親班,黃男恐遭旁人發覺事跡敗露,始未繼續遂行強制性交犯行。
二審指出,黃男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與卷內各項事證相符,犯行堪以認定。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黃男擔任安親班司機,竟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駕車搭載年幼學生機會,對兩童為強制猥褻、 強制性交未遂犯行。
黃男所為,對於年幼兩童的身心健全發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惡性甚大。再者,黃男雖表示有賠償意願,但兩童家屬均表明無和解意願,並未成立和解,因此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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