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立委提案要讓古蹟土地「管用合一」,三讀條文明定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文化部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得移轉為其所有。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案指出,考量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為推動政府政策,有保護古蹟資產之任務,惟若無法取得業務上有經營或使用古蹟所座落之土地之所有權,恐影響其業務推動,且可能因古蹟產權移轉為私人所有,而其所座落之土地仍屬公有之情況,會衍生產權及古蹟管理維護複雜化等問題,不易古蹟保存及維護。
三讀條文明定,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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