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任職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安檢所中尉小隊長陳富翔,收受魚貨商賄賂,以每趟3萬元代價,收賄11次、共33萬4000元,放水讓漁船夾帶大量白帶魚走私出港到大陸,一審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陳男判刑2年,緩刑5年,檢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將緩刑宣告撤銷,陳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陳須入獄服刑。
陳男在2022年3月15日及16日,利用其在八斗子安檢所執勤安檢之機會,對行賄者使用之船舶刻意不開艙檢查或假意巡視查看,未依規定檢查而放水通行,使船舶順穎號順利私運大量白帶魚出港。
陳男在完成安檢後,使各該次不知情之安檢所值班人員,在職務上所掌海巡署安檢資訊系統之「漁船進出港紀錄表」上,不實登載「漁獲:無」、「無漁獲」等內容,並上傳至海巡署安檢資訊系統。業者當次出港之翌日,在八斗子漁港附近,各交付現金3萬元給陳男作為報酬。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將陳男判刑2年,緩刑5年,二審高院認為,陳富翔擔任中尉小隊長,對於固守邊防檢查船隻以維護臺灣本島安全知之甚詳,竟為圖小利,收受賄款,戕害關務形象,又為遂其犯行,使下屬與之合謀,有違主管之責,且生外溢效果,其收賄次數多達11次,金額達33萬4000元,難認係一時失慮所為。
高院指出,陳富翔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罪,考量陳富翔業已自首,並坦承犯行,一審已從輕量處刑度,如不於機構執行,恐將難以維持法秩序。檢察官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撤銷陳富翔之緩刑宣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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