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男子阿國(化名)年老體衰無法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名下無財產,每月僅領7759元中低老人津貼,因不敷生活所需陷入困境,僅能棲身寺廟旁破舊倉庫,以免淪落街頭,因此向法院訴請,依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費用扣除所領津貼後,請求女兒小萱(化名)按月支付扶養費13945元,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父母親離婚前,母親懷有她時時,父親就已離家未再共同生活,有記憶以來沒曾看過父親,經母親告知才知道,父親婚後鮮少在家,就算在家也是酗酒,酒後情緒失控就吵鬧,薪水友都沒拿回家中供家用。
父親甚至將薪資花用殆盡後,還向她的母親索取金錢花用,後來母親懷她時,父親就離開家另行居住,只有在缺錢花用時才會聯繫,因此她從小就由母親獨力扶養到成年。
法官考量,小萱在縣市政府單位從事行政工作,月收入26000元,已婚並育有2名子女[,本身需要負擔家計,已沒有餘力支付阿國生活所需的相關費用。而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因此,小萱依法請求免除對阿國的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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